9月20日,記者獲悉,鄭州市公安局于近日下發《鄭州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實施意見》),進一步放寬中心城區落戶條件,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。
據悉,此次出臺《實施意見》旨在加快推動已在城鎮穩定就業、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,暢通社會性流動渠道,不斷優化人口分布,持續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進程。
按照《實施意見》,凡在鄭州市中心城區具有合法穩定就業或合法穩定住所(含租賃)的人員,不受社保繳費年限和居住年限的限制,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、子女和父母,可以在鄭州市申請登記城鎮居民戶口;符合遷移條件的居民可以在城鄉之間遷移;實行戶籍管理領域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等。
按照《實施意見》,鄭州市對10類具體落戶政策放寬調整:進一步放寬中心城區落戶條件,繼續落實直系親屬投靠入戶,人才引進入戶,購房入戶,工作調動入戶,投資納稅入戶,遷入城鎮的農村籍退伍轉業軍人入戶,成建制遷移人員入戶,高校招生入戶,縣(市)、上街區落戶中心城區與市外遷入中心城區入戶政策一致等政策。
記者注意到,《實施意見》中明確鄭州試行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信息管理制度。
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,是指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鎮(除極少數超大城市外)連續居住半年以上,滿足合法穩定就業或合法穩定住所(含租賃)條件的,可以到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辦理戶口遷移登記。
此次出臺的新政規定,符合戶口遷入條件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,應當將戶口遷至合法穩定住所處落戶;沒有合法穩定住所的,應當按照下列順序辦理落戶:就業單位集體戶;經戶主同意的居民家庭戶;社區集體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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